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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海商法的律師,在業(yè)務上很多時候都會遇上海事仲裁條款。但是應該怎樣為客戶去挑選合適的仲裁地?本文將會為讀者提供一些指引。
海事仲裁
海事仲裁其實是沒有嚴格的定義,但是可以參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2004年《仲裁規(guī)則》第2條的范圍。而國際貿易及航運的爭議則一定是屬于海事仲裁的范圍,例如:大宗商品及租船合同。
歷史上海事仲裁有一特點,就是相關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傾向由同行同仁對他們之間的爭議去作出裁決(例如租船同由船舶經紀去裁決)。此外,國際貿易航運爭議是具有非常強的國際性的,以及《1958年紐約公約》(共有150個締約國)而增進仲裁裁決在締約國之間的可執(zhí)行性,仲裁成為海事爭議的首選爭議解決方法。
那么海事仲裁有什么特質?作者的看法有下列各點:
(1)使用格式合同,例如金康94;
(2)準據法是使用英格蘭法;
(3)大部份為獨任仲裁員的臨時仲裁;
(4)爭議金額差異可以非常巨大:從美金萬元計到美金十億元計。
作為理想的海事仲裁地,作者認為必須有下列特質:
?。?/span>1)必需具有足夠海事專業(yè)知識的仲裁員;
?。?/span>2)有仲裁機構管理機構仲裁;
?。?/span>3)是聯(lián)合國《貿法委示范法》的法域;
?。?/span>4)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qū);
?。?/span>5)仲裁庭有權下令采取臨時措施的權力;
(6)為一中立及公正的法域;
(7)司法支持仲裁;
(8)沒有限制的仲裁庭出庭發(fā)言權;
(9)優(yōu)良的仲裁基礎建設;
?。?/span>10)語言(例如:雙語仲裁員/律師);
(11)合理的訴訟費用。
那么,香港、倫敦及上海作為仲裁地有什么共同的特質呢?誠然它們全都是國際的金融中心,擁有完善的國際航空網絡。亦具備下列作為理想仲裁地的特質:
?。?/span>1)從事專業(yè)及知識的仲裁員;
?。?/span>2)有仲裁機構管理機構仲裁。此外,有特定的仲裁規(guī)則,如文件仲裁及小額/簡易程序;
?。?/span>3)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qū);
?。?/span>4)司法支持仲裁;
?。?/span>5)沒有限制的仲裁庭出庭發(fā)言權;
(6)優(yōu)良的仲裁基礎建設。
倫敦海事仲裁
倫敦是世界的海事仲裁中心。原因是在歷史上波羅的海交易所是世界航運活動的中心點,以及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的格式合同使用倫敦仲裁條款。此外,一些格式合同設定適用《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條款》適用。因而,倫敦的海事仲裁由1960年成立的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所支配。
但需注意的是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不是仲裁機構,因此并不管理仲裁。事實上《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條款》是一臨時仲裁規(guī)則。它們提供的唯一服務是委任仲裁員。直至2014年8月1日,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有37名正式會員,他們處理《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條款》下的絕大部份仲裁。
由該協(xié)會的名字可看出,該協(xié)會條款下的仲裁地是英格蘭。對仲裁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是英格蘭高等法院皇座分庭。因而,如有關仲裁而需要向法院的申請,必須在倫敦進行。事實上,成為該協(xié)會正式會員的條件之是必需于英國居住或能在極短的時間內出席于倫敦舉行的聆訊(包括短暫但緊急的聆訊)。但是,它們的所有正式會員都沒有以中文處理案件的能力。在另一方面,如當事人在倫敦需要機構仲裁的服務,倫敦國際仲裁院可提供該服務(但是它們絕少處理海事仲裁)。最后,需注意的是,英格蘭是普通法但不是聯(lián)合國1985/2006年《貿法委示范法》的法域。
上海海事仲裁
在上海有兩個專門處理海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它們是(a)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及(b)上海國際航運仲裁院。這兩個仲裁委員會都有:(i)國內的仲裁員(ii)港澳臺的仲裁員;及(iii)外籍的仲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臨時仲裁是不被容許的。仲裁規(guī)則也不許委任獨任仲裁員,除非仲裁以簡易程序進行。仲裁也要使用中文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是沒有任何的酌情權。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庭是沒有采取臨時措施的權力(例如:強制令)。有關臨時措施必需向相關的人民法院申請。
至于,根據仲裁規(guī)則,會在什么地方進行庭審?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2004年仲裁規(guī)則第41條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約定仲裁地點的,仲裁案件的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由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分會所在地進行審理。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庭審會在上海進行。但是,上海位于東北亞地區(qū),如果當事人/仲裁員/律師從東南亞/南亞地區(qū)/南半球而來,他們需要更長的差旅時間。以上各點都會為外國的當事人/仲裁員/律師參與庭審帶來不便。此外,有一點是需要大家留意的:仲裁委員會通常依爭議的金額收取仲裁費用(包括管理費及仲裁員的報酬)。所以如有一仲裁的爭議金額非常巨大,仲裁費用也因此而增加,雖然案件的復雜性可以與爭議金額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最后,需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并不是普通法或聯(lián)合國1985/2006年《貿法委示范法》的法域。
香港海事仲裁
可以肯定的說,對中方的當事人而言,因后述的原因,香港跟倫敦與上海相比,香港可以被認定為最理想的仲裁地。香港地處亞洲中心,與亞太區(qū)各主要經濟體系相距少于4小時飛行航程。
在法律而言,香港是大中華地區(qū)唯一使用普通法及2006年聯(lián)合國《貿法委示范法》的法域。
在香港,仲裁可以以機構仲裁及臨時仲裁的形式進行。香港有3個仲裁機構提供海事仲裁的服務:
(i)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ii)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秘書局—亞洲事務辦公室;
(iii)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
此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將于2014年11月開幕。2012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共處理293件仲裁案件,其中38%涉及海事爭議(為所有類型案件中最大的組別)。關于仲裁費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仲裁規(guī)則都區(qū)分管理費用及仲裁員的報酬。
另一方面,在香港也有一個專門的海事仲裁員組織,名為香港海事仲裁組。直至2014年3月1日,香港海事仲裁組共有32名海事仲裁員。有為數(shù)不少的香港海事仲裁組海事仲裁員是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的支持會員及/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有些海事仲裁員更同時是香港及英格蘭的執(zhí)業(yè)律師/大律師并具有兩文(中文及英文)三語(普通話、粵語及英語)的能力。這一組合能為中方的當事人提供最理想的仲裁服務。
在其他的當事人同意下,中方的當事人可以在香港以臨時仲裁或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2014年11月或以后)的仲裁規(guī)則去委任一名香港的仲裁員去仲裁以英格蘭法律為準據法的爭議。該程序可以使用中文,庭審以普通話進行,仲裁裁決以中文書寫。
再者,由于香港與中國內地地理上的接近及經濟聯(lián)系的密切,香港的仲裁員對文化差異是有良好的警覺性,對中國內地的一些商業(yè)慣例也更為理解(例如:文件管理不善并不會影響一方當事人的證供的可信性)。
關于國際仲裁中的出庭發(fā)言權,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業(yè)守則》附件十四,中方的當事人/律師可以直接聘用香港的執(zhí)業(yè)大律師出庭應訊。他們當中有些擁有非常豐富的處理海事爭議的經驗。有些更是英格蘭的執(zhí)業(yè)大律師。這些香港的大律師既可擔任仲裁代理人,亦可被委任為仲裁員。跟中國內地不一樣,香港的仲裁員沒有任何資歷上的要求。對中方的當事人而言,與倫敦和上海相比,香港具備理想仲裁地的所有特質能滿足客戶需求,提供無可比擬的優(yōu)質服務。
香港仲裁的其它優(yōu)點
以香港為仲裁地,除了作出的仲裁裁決,可根據《紐約公約》在一百五十個地方執(zhí)行外,香港還不斷完善仲裁及商貿法例。現(xiàn)行的《仲裁條例》,以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基礎,采用一套廣為熟悉的國際仲裁制度。
(i)在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第35及56條之下,仲裁庭有相當大的權力(例如頒發(fā)強制令,作出證據及資產保全的命令、文件披露命令及訟費擔保等等)。此等命令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下可以根據《仲裁條例》第61條作為法庭的命令予以強制執(zhí)行。因此一方在沒有合理解釋下不執(zhí)行該等命令可被視為蔑視法庭而被判監(jiān)禁。
(ii)根據《仲裁條例》第22B條,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下,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緊急仲裁員批準的緊急濟助可以強制執(zhí)行,違反此等命令承擔前述責任。
(iii)根據《仲裁條例》第20條第6款,如屬海事法律程序,雖則法院作出命令擱置該訴訟的法律程序,但法院已作出命令扣押財產(例如船舶),則該被扣押的財產或或將提供的保釋金或保證,可以予以保留,以作為履行仲裁裁決的保證。
(iv)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見PremaBirkdale Horticulture (Macau) Ltd 訴Venetian Orient Ltd and Another [2009]5 HKLRD 89一案)及<仲裁條例>第45條,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可以頒令臨時措施(例如強制令、保存資產/證據的命令)以協(xié)助外地進行的仲裁程序(例如在中國內地的仲裁)。
(v)在臨時仲裁中,如當事人不能就仲裁庭成員的數(shù)目達成協(xié)議,任何一方可根據《仲裁條例》第23條第6款在繳納相關的費用后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決定仲裁庭成員的數(shù)目。
總結
無可否認,倫敦仍是世界上的主要海事仲裁中心。但是,仲裁地的決定屬于當事人的自治管轄權。因而,當事人不應局限某一仲裁地的選擇。當然,當事人在揀選仲裁地的時候有不同的考慮因素。
在眾多不同的因素中,合理的訟費及具有足夠海事專業(yè)知識的仲裁員為首要的考慮因素。如果亞洲地區(qū)能提供相同或更好的仲裁服務,那么就沒有任何理由去世界上其他地方仲裁。
在海事仲裁方面,香港及上海都是理想的仲裁地。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12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將于2014年11月在香港開設仲裁中心的事實證明,以香港作為另一海事仲裁中心越見普及。
事實上,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于2012年成立亞太區(qū)支持會員聯(lián)絡委員會。而該聯(lián)絡委員會的主席都是倫敦海事委員會在香港的支持會員。
請注意,因為仲裁規(guī)則的差異,在香港進行仲裁并不代表需要在香港進行庭審。當事人及仲裁庭都有權決定在什么地方進行庭審。
無論如何,中方的當事人如需要臨時仲裁,且仲裁的準據法為英格蘭法,那么香港必定是一個最佳的選擇。請謹記,如果決定在香港進行仲裁,請把格式合同的仲裁地改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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