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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體育課摔傷骨折,學校失職被判全責

    日期:2009-06-29     作者:夏毅斌

 

小學生于淼體育課攀爬肋木,結果從肋木上摔下導致左小腿骨折。家長認為學校未經監(jiān)護職責,學校認為體育項目存在正常風險,雙方爭執(zhí)不休,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本案 2008 8 15 作出判決,判決結果上海市民辦東方世紀學校承擔全責,賠償小學生于淼34936元。

 

學生傷害事故頻發(fā),家長憂心忡忡,學校滿臉無辜,已經成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常見現(xiàn)象。家長認為只要把孩子交給學校,學校就應該保證孩子毫發(fā)無損;校方認為有限的師資力量不可能保證成百乃至上千個孩子的風險,特別對于體育運動中存在的風險更是難以預料和克服。

 

作為本案小學生于淼的代理律師,對于本案進行了仔細的研究和分析,認為本案中學校在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履行上確實存在比較嚴重的失職。主要為以下幾點:

 

1、體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

 

本案的體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比較特殊,體育設施本身的質量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肋木的高度在2.5 2.6 ,對于小學生來說,這樣高度的肋木存在安全隱患,正常九周歲的孩子攀爬肋木后雙臂伸直會有 70 公分 的離地距離,掉下來后會有摔傷可能性。

 

而導致本案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肋木過高,代理律師本人前往實地調查過程中,在肋木上拍下照片,作為肋木高度過高的證據(jù)提交法院。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肋木過高就屬于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導致校園肋木過高存在安全隱患的實際原因為校方沒有專門為小學生準備肋木。該學校招生錄取小學、初中、高中三個部,體育設施基本針對高中部學生設計,小學生和初中生進行體育訓練時也是同樣高度的體育設施。校方提供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體育設施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2、校方未盡安全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本案發(fā)生后,家長與學校交涉過程中以及在向孩子同班同學調查取證過程中均能證明一個事實:因為該體育課內容系肋木攀爬和球類運動,男女生分兩組進行活動,體育老師在男生處指導球類運動,故事發(fā) 時體育 老師并不在現(xiàn)場指導女生攀爬肋木。

 

本身體育課上攀爬的肋木過高就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同 時體育 老師并不在場進行教育、管理、保護,導致孩子遭受人身傷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本案中,該小學生為10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對于運動的風險依照生活經驗與智力均無法預測和克服。再加上小學生進行的肋木攀爬運動是學校組織進行的,所以小學生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校方應當承擔全責。

 

本案 2008 8 5 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一個寄宿制的民辦綜合學校,應根據(jù)不同年齡層次的學生采取相應的教學方法和設施,應比普通學校盡更多的注意義務和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學校開設體育課是為了增強學生的身體素質,提高學生全面發(fā)展的能力。作為體育運動必然會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作為學校應根據(jù)學生的特點、加強教育和防護,避免意外事件的發(fā)生。本案中小學生攀爬的云梯(肋木)高達2.50 2.60 ,這顯然對于一般小學生來說高度過高,存在安全隱患,而攀爬云梯(肋木)這一運動對臂力的要求較高,極易發(fā)生墜落,而此 時體育 老師又未在現(xiàn)場進行保護,致使原告從肋木墜落受傷,故其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上海市民辦東方世紀學校賠償于淼學雜費、醫(yī)療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律師費等34936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本案為學生家長向12355平臺求助,律師幫助調解未果后擔任訴訟代理人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作者:夏毅斌律師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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