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系2010年注冊成立,系某省級國有企業(yè)E(下稱“E集團”)在上海投資設立的國有控股企業(yè),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0億元。A公司股東分別為省級國有企業(yè)控股的國內上市公司B(下稱“B公司”)、某央企所屬企業(yè)C(下稱“C公司”)及注冊在香港的某港資企業(yè)D(下稱“D公司”)。其中B公司出資人民幣6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C公司出資人民幣3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D公司出資人民幣1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公司住所地是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張江路××號××室,法定代表人為××。
2016年7月,根據省國資委關于國有企業(yè)股權改革的精神以及E集團對于股權改革的要求,受B公司委托,由A公司實施本次股權改革方案。
2016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jiān)會等聯合發(fā)步《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yè)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下稱133號文),由此,A公司的本次股權改革正式確立為A公司員工持股試點項目。
【項目工作思路】
一、進入試點企業(yè)名單
二、啟動員工持股項目,做好前期準備
三、根據法規(guī)政策制定實施方案
四、履行審批程序
五、完成方案實施
【項目實施情況】
一、申報省員工持股試點企業(yè)
2016年11月,E集團嚴格按照133號文和省內文件的要求,向省國資委提交了《關于申請A公司為員工持股試點企業(yè)的請示》,經省國資委初步審核,又對提交的請示文件進行了補充完善,于2017年1月重新提交了《關于申請A公司為員工持股試點企業(yè)的請示》。3月下旬,省國資委對A公司列入員工持股試點企業(yè)進行了正式批復。A公司也按照省國資委要求,在全國國有企業(yè)員工持股管理系統中進行了申報。
二、啟動員工持股項目,進行前期準備
A公司認真研究省國資委的相關批復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后,召開專題會議,對員工持股架構設計、融資安排、中介機構選聘等工作進行分工部署,并初步確定了工作時間表,正式啟動員工持股項目。
2017年6月完成員工持股架構的方案。
2017年7月完成中介機構選聘工作。
三、根據法規(guī)政策,制訂持股方案
2017年7月根據133號文及地方相應政策,在原先股權改革方案基礎上完成員工持股方案(初稿)。方案中對于持股員工的范圍、持股總量、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入股方式、入股價格、退出方式、股權流轉、持股架構、持股員工內部管理等內容均進行了約定,還對此次員工持股項目的背景、持股原則等做了描述。
根據持股方案,本次員工持股項目采用增資擴股方式,以員工持股平臺作為投資主體,持股資金來源為自籌。入股價格采用經國資評估備案確認的企業(yè)價值為基礎,擬持有不超過**%的股權,同時預留一部分股權,供未來新老企業(yè)員工持有。同時,確定持股員工的鎖定期為36個月,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目標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
四、履行審批程序
2017年9月,開始對A公司進場審計、評估,確定A公司企業(yè)價值。
2017年9月,A公司經過內部系統對持股方案進行一定時限的公示,公司職工對持股方案無異議。
2017年11月,A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持股方案。
2017年11月,A公司獲得省國資委對持股方案進行備案的通知。
五、完成方案實施
2017年12月,完成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進場交易程序,獲得交割單。
2018年2月,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程序。
【難點評析】
一、員工持股方式的選擇問題:是增資入股還是存量股份的老股轉讓
按照E集團指示精神,本次A公司員工持股項目最希望采用的的是存量股份的老股轉讓方式操作。理由為:(一)如采取增資擴股的方案,B公司的持股比例會被稀釋,如果本次員工持股項目中員工持股比例超過20%的,B公司若不同步增資,將導致持股地域50%,將導致B公司喪失國有絕對控股地位;(二)A公司在經營過程中,C公司作為股東在業(yè)務開展初期給與了比較大的支持,但也由于C公司自身特殊的軍工背景給A公司的國際化經營帶來了諸多障礙困難。經過長時間協商,C公司的總部已經審批同意C公司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出讓20%的股權,即從持股30%降到10%,但遲遲沒有正式實施。如果此次員工持股項目采用增資方式,需重新由C公司報總部審批,一旦無法批準,將導致本次員工持股項目無法推行而股權轉讓方式推行將無需另行審批;(三)根據員工持股方案的原先設想之一,本次持股方案員工持股的初始持股為6%左右,在以后若干年內,將逐步增持到最高20%。若采取增資方式,需要稀釋其它股東的持股,每次都需要其它股東同意,每次都實際操作難度會比較大。但如果老股轉讓,只需要在江銅股份大股東和員工持股平臺之間進行轉讓,兵工物資等其它股東只是是否行使或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過程會相對可控;(四)根據133號文的規(guī)定,員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并保證國有資本處于控股地位”,因此,規(guī)定中并未明確禁止除增資擴股和出資新設以外的其他方式。
因此,經過與省國資委及E集團的多次溝通,為確保梳理本次員工持股項目順利實施,決定采用增資方式,放棄老股轉讓的方式進行。由E集團設法使得C公司總部對本次員工持股項目給予支持,保證順利通過。
二、個人持股上限的問題
依據:133號文規(guī)定“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币环矫妫捎?/span>A公司員工由于自身不同經濟條件,可以持股的份額和個人能夠實際出資購買的份額存在差距,條件差的持股不足,條件好的想多持有,如果不允許單一員工持股超過1%,員工持股總額會較小,可能導致本次員工持股目標無法達到持股目標。另一方面,今后會有各種情況會造成員工的股權流動,如果存在1%的限制,將可能造成部分員工工作變動后,股權因受限于比例因素在員工內部無法流動,使得大股東必須頻繁行使回購。由于國有股東對于股權受讓的程序、價格都有嚴格要求,因此,每次實施將導致操作成本提高。
因此,代理律師認為政府應當就股權操作中涉及的相關問題進一步出臺細化政策。至少從1%的比例方面應當有所突破,尤其是針對后期員工持股過程中的流轉問題,可以經有權部門批準,突破該比例。
三、參與員工持股項目的員工范圍問題
依據:133號文規(guī)定“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yè)績和持續(xù)發(fā)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yè)務骨干,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如A公司外派境外工作的員工,因當地法規(guī)政策所需,必須成立公司并在當地簽署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但該等境外公司實質系A公司為業(yè)務延展所設機構,資金人員業(yè)務等均遵從A公司的意志進行,自身并不獨立運營。因此,該等公司的骨干員工若不納入員工持股項目范圍,將有損于A公司利益。但根據133號文規(guī)定,該等員工又不完全相符。這需要更全面理解何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律師認為,對于該規(guī)定中“公司”的理解,應當做廣義理解,即公司作為獨立實體自身以及該實體所控制的下屬企業(yè)。當然,為避免人員范圍不限擴大,對于下屬企業(yè)原則上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和實質重要形式的原則進行判斷,下屬企業(yè)能參與母公司員工持股項目的門檻為(1)上述提及的根據母公司意志,不獨立運營的要求外;(2)還應當限制為下屬企業(yè)的高管,甚至實際運作的業(yè)務骨干;(3)所涉人員名單應當經過A公司內部審批程序通過。
經過與省國資委及E集團的多次溝通,該意見在方案中被原則采納。
四、員工持股的融資的問題
(一)融資機構的問題
依據:133號文對于員工持股的融資有如下規(guī)定:“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yè)有生產經營業(yè)務往來的其他企業(yè)的借款或融資幫助?!币虼?,所謂“有生產經營業(yè)務往來”應當如何界定存在模糊之處。代理律師認為此處的“有生產經營業(yè)務往來”應當做狹義理解,應當指A公司的客戶,供應商與A公司之間的業(yè)務行為。銀行及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不受此限,即銀行等金融機構即使與A公司平時有業(yè)務聯系,也可以在此次項目中向員工提供貸款。
最終,省國資委同意了本方的觀點。
(二)持股平臺是否可以融資
依據:133號文對持股方式有如下規(guī)定:“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yè)、合伙制企業(yè)、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庇捎诒敬?/span>A公司采用有限合伙企業(yè)作為持股平臺,代理律師認為該規(guī)定只限制資管計劃但并未限制其他形式的持股平臺進行融資并且融資活動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經營活動。
最終,省國資委答復認為基于員工持股試點改革尚處于摸索階段,故暫不同意采用任何形式的持股平臺進行融資。
【案例評析】
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yè)員工持股試點項目是我國探索國企改革成功道路的嘗試。從歷史看,我國經歷過多次與企業(yè)員工個人有關的股權改革。依筆者記憶,僅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就至少有關三輪重點不同的員工持股的嘗試,本次國有混改企業(yè)的員工持股試點是第四次嘗試,由此可見,對于如何激發(fā)企業(yè)員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一直是國企改革熱點問題。
E集團作為某省國資委所屬的重點企業(yè)之一,積極響應國家政策號召,同時結合此前一直在積極研究的A公司員工激勵工作,以最快的速度參與首批的員工持股試點,應當說是準備充分,正逢其時。
在實施過程中,圍繞著133號文及省國資委的要求,提前與A公司其他股東進行協商,取得理解和支持,是成功完成本次A公司員工持股項目的保障。
同時,A公司嚴格按照E集團的指示,履行必要程序,借助中介機構的智慧與經驗,制定周全細致的員工持股方案。面對問題時,能夠聽取中介機構分析,冷靜判斷,抓大放小,從全局角度看待該項目的意義,是成功實施該項目的關鍵因素。
最后,是各個團隊分工協作,兢兢業(yè)業(yè),切實執(zhí)行方案,運用集體的智慧,解決項目執(zhí)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是成功實施該項目的扎實基礎。
【結語與建議】
當然,誠如文中所言,混合所有制企業(yè)的員工持股試點要在全國范圍內持續(xù)推行,還需要解決許多實際問題。既有文中提到的實務操作問題,也有試點過程中的利益分配問題,值得對首批試點企業(yè)的相關實施結果進行總結,持續(xù)推進,從而真正深化我國的國資國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