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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1年中國十大訴訟:公共價值超越個體價值

來源:法制日報     日期:2011-12-27         閱讀:4,203次

盤點2011年中國十大訴訟:公共價值超越個體價值

 

個案原本只關乎訴訟雙方的利益,但當它被廣泛關注,并引起司法界甚至是全民大討論的時候,其公共價值就超越了個體價值,成為一個時代具有標志性和進程性的案件。

回首2011,有很多訴訟讓人難忘,從體現(xiàn)了這個時代的公共理性的瘦肉精案、浙江環(huán)保公益訴訟案,到啟動了這個時代共同思考的許云鶴案、藥家鑫、李昌奎案;從觸動了當代中國司法沉疴的天價過路費案、王朝案,到影響著當代中國公共治理的足球掃黑反賭案,中美“雙反”案,發(fā)現(xiàn)每一起案件的獨立價值與時代意義是年終盤點必須要做的功課。

天價過路費案

案情: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禹州市農民時建鋒無期徒刑。法院認定自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時建鋒通過懸掛假軍牌的方式,在河南中原高速公路通行累計2360余次,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368萬余元,并處200萬元罰金。2011年1月14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啟動再審程序,1月15日,案件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時建鋒的弟弟時軍鋒投案自首,1月16日,案件一審主審法官被免職。12月15日,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重審,法院認定,兩輛貨車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49萬余元,被告人時建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時軍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點評:歷時一年,轟動全國的“天價過路費”案終以被告人服判而歸于平靜,似乎一切都在向著人們希望的方向發(fā)展。但事情并非那么簡單,從一審認定的368萬余元,到再審認定的49萬余元,如此巨大的反差才是人們關注此案的真正原因。368萬余元從何而來?事實上,正是“天價過路費”吊足了人們對此案的胃口,也正是“天價過路費”引發(fā)了人們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

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曾經(jīng)說過,司法的精髓絕不是照搬條文,而必須關注民生\體察民意,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循天理、遵國法、順民情,方能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這話恰好成了此案的注解:司法要贏得公信力必須于情、于理、于法都說得通。近年來,明顯違背常理、常識的司法判決已成為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殺手。法律不是空中樓閣,司法審判必須建立在人類共識的基礎上,脫離共識的司法判決既沒有法律效果,更遑論社會效果。天價過路費案的大起大落,提示我們的法官,司法要懂得接地氣。

瘦肉精案

案情:2011年3月15日,央視“3?15行動報道組”曝光了雙匯公司在食品生產(chǎn)中使用“瘦肉精”豬肉。公安機關迅速介入案情的偵查工作,抓捕了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7月25日,“瘦肉精案”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五名被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其中,瘦肉精生產(chǎn)者劉襄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同伙奚中杰被判無期徒刑。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與此同時,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也駁回了王二團等三名公職人員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從三鹿奶粉案到雙匯瘦肉精案,中國刑事司法反擊食品安全行動已進入第二季,同樣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樣的是這次沒有適用最高刑死刑。中國打擊食品安全犯罪不可謂不嚴厲,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兩個知名大企業(yè)的前車之覆依然難以喚醒企業(yè)的良知,中國的食品安全形勢一直在高危處徘徊。

如果說企業(yè)家需要補上道德這一課的話,那監(jiān)管者就需要補上責任這一課。在這次瘦肉精事件中有三名負責防疫、檢疫的公職人員被判刑。事實上,針對食品安全問題人們反復強調的是監(jiān)管者要負起責任來,事先防范永遠高于事后的懲處,如果監(jiān)管者做不到這一點,法律就不得不強制他們這么做了。

王朝案

案情: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省保定市發(fā)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石家莊青年王朝。2007年12月10日,保定市北市區(qū)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王朝有期徒刑13年。王朝不服,提起上訴。2008年1月14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服刑期間,王朝提出申訴。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充分為由,指令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提審,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程序有誤,裁定撤銷原判,將王朝案發(fā)回重審。2011年9月8日,保定市北市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重新開庭審理,9月9日重審維持原判。1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點評:歷時5年多,王朝案最終又回到了原點。人們之所以一直對這樣一個簡單的搶劫案興趣盎然,因為它戲劇性地嵌入了“名人”李剛。王朝提出當時主管刑偵的保定市北市區(qū)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對他進行了刑訴逼供,他的這一說法雖然被證明為子虛烏有,但確實發(fā)揮了“眼球效應”。

但是王朝案能成為2011年有影響力的訴訟卻并不是因那些司法之外的因素。我們看到,從一審、二審、再審、提審、重審,再到一審、二審,王朝案幾乎窮盡了中國司法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一起簡單的搶劫案的審理何以如此艱難?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證據(jù),省高院發(fā)回重審不是迫于“李剛壓力”而是證據(jù)的證明力確實不足。造成證據(jù)證明力不足的原因是偵查人員辦案不規(guī)范,隨意性太大,出現(xiàn)了很多明顯的漏洞,過不了法庭的質證環(huán)節(jié)。王朝案反反復復,從一個反面證明了公安機關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不是一句虛話。

許云鶴案

案情:2011年6月,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就違章翻越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訴車主許云鶴一案,一審判決許云鶴賠償王老太人民幣108606元。此案的爭議在于許云鶴稱自己并沒有撞到王老太,而是主動下車攙扶摔倒的被告人,是做好事。但王老太卻堅稱被告人撞了自己。而雙方都沒有拿出有力的證據(jù)。此案被人們稱為“天津版彭宇案”,進而再次引發(fā)了關于老人摔倒扶還是不扶的全民大討論。8月22日下午,許云鶴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在庭審現(xiàn)場,王老太情緒激動,一度失聲痛哭。案件至今尚沒有最終結果。

點評:從2007年的彭宇案,到2011年的許云鶴案,同樣的問題4年過去了,我們依然還是在原地徘徊。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以及舉證不能在訴訟中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不能再說法律沒有規(guī)定。但兩起案子好像都判成了“葫蘆案”,其中的癥結恐怕不是司法能獨立解開的。從司法責任的角度講,司法要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司法要承擔引導公序良俗的社會責任,如此判決很難說達到了這樣的目的。

在社會整體轉型的時代,司法的力量畢竟有限。好在這一年還發(fā)生了更多的事情,一名叫殷紅彬的公交車司機通過錄像證明了自己的清白,一個叫小悅悅的兩歲小女孩在11個路人冷漠的目光中悄悄地走了,每一件事、每一個人都有其不容忽視的價值。于是有了一部地方立法――《深圳見義勇為條例(討論稿)》的出臺。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真正能夠扶起道德的還是深埋于我們每個人內心的良知。

高曉松案

案情:2011年5月9日,著名音樂人高曉松在北京市東城區(qū)駕車與前車追尾,造成四車連撞,4人輕傷。警方對高曉松血樣檢測結果顯示為醉酒駕車。5月17日,高曉松醉駕案在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高曉松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人民幣。高曉松由此成為“醉駕入刑第一名人”。2011年11月8日,高曉松刑滿獲釋。

點評: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這一修正案中最引入注目的要算醉駕入刑了。5月1日,醉駕入刑實施第一天,各地交警部門查獲酒駕司機成了當天最熱的新聞。而僅僅幾天之后,音樂人高曉松就撞到了槍口上。有法律就會有人以身試法,只是不知道那個人是誰,其實也無所謂是誰。

既然有了法律規(guī)定就需要正確實施,隨著醉駕案的增多,法律如何實施的爭議也越來越多,醉駕要不要一律入刑,不但公眾的看法不同,連公檢法三家的看法也存在著不小的差異。于是高曉松案更像是一種試探,民意與司法的相互試探。此案的判決結果也說明了問題,6個月的拘役是“頂格”判的,沒有一絲商量的余地。于是人們開始明白,打擊酒駕法律動了真格。事實上,在中國,不期而至的汽車時代遭遇到深厚的酒文化,安全與秩序的確需要法律的強勢介入。

藥家鑫、李昌奎案

案情: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駕車撞人后又將傷者張妙刺了八刀致其死亡。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公訴。4月22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45498.5元。5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2011年6月7日上午,藥家鑫被執(zhí)行死刑。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xiāng)鸚哥村村民李昌奎將同村的19歲女子擊昏后強奸,之后將此女子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2010年7月15日,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民事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3萬元。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8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撤銷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點評:當歐洲人在為于特島槍擊案主犯布萊維克不能被判死刑而糾結的時候,中國也在為要不要對藥家鑫和李昌奎判死刑而躊躇。2011年,死刑的糾結注定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中國是世界上為數(shù)不多的,依然保留著死刑的國家之一。這無關乎人權,只關乎傳統(tǒng),如果一個有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沒有自己獨特的法制理念和法制傳統(tǒng)是不可想象的。

藥家鑫與李昌奎案爭議的核心都是死刑。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是現(xiàn)代中國刑事司法理念,但是度在哪里呢?法官畢竟不能僅僅用理念來判案,這個問題在目前好像仍然無解,于是面對一些死刑案件兩種聲音就會一直存在下去。主張一律不殺的“知識精英”未必就代表了文明進步,主張罪大惡極者必殺的小民百姓也未必就是蒙昧無知,在中國存在了幾千年的死刑即使問題多多,但還很難否定它的合理性,檢驗真理還需要更多的時間。無論如何,這兩起案子引發(fā)了一次對死刑問題的全民大討論,以鮮活的案例來引人思考永遠比枯燥的說教更能觸動人心,更能幫助人們發(fā)現(xiàn)法治價值的真諦。

許宗衡案

案情: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許宗衡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18萬余元。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點評:近年來,反腐一直是黨和政府常抓不懈,媒體常話常新的一個主題,中國反腐的力度不斷加大,制度不斷完善,形式不斷創(chuàng)新。許宗衡作為深圳市原市長,他的級別不是最高的,貪腐數(shù)額也不是最大的,但卻是2011年中國反腐的一個縮影和典型。

在這一年,中辦、國辦印發(fā)了《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guī)定(試行)》、中紀委下發(fā)了《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在這一年,被網(wǎng)友合稱為天堂貪官的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在同一天共赴地獄。在這一年,網(wǎng)絡反腐空前活躍,不但豐富了反腐的形式,更讓反腐變成全民總動員。2011這一年,中國走在反腐的路上。

中美“雙反”案

案情:2007年6、7月間,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產(chǎn)品發(fā)起大規(guī)模的反傾銷和反補貼并行的四項“雙反調查”,中國包括環(huán)狀焊接碳素鋼管、薄壁矩形管、復合編織袋和新充氣工程機械輪胎等產(chǎn)品都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2008年9月19日,中國政府啟動了WTO爭端解決程序,與美國開始有關磋商。三個月后,磋商無果,中國政府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請求成立專家組調查審理。此后產(chǎn)生的專家組審理報告,在很多重大問題上對美國政府立場多有支持。中國政府于2010年12月1日提出上訴,3月11日公布的上訴機構報告在許多方面修正了專家組觀點。3月25日,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相關報告,并要求美國政府整改其錯誤做法。直至7月5日,中美雙方就完成整改的合理期限達成一致,案件完美落下帷幕。

點評:今年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十周年,正如胡錦濤總書記在講話中所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擴大對外開放,惠及13億中國人民,也惠及各國人民”,中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也為世界創(chuàng)造了和平、開放、合作、共贏的良好局面。

但是隨著中國企業(yè)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不斷提升,與各國各種形式的貿易磨擦也在不斷增多?!半p反”是各國對付中國企業(yè)最主要的措施,也是對中國企業(yè)危害最大的武器。在這種形勢下,中國企業(yè)必須盡快學會并熟練掌握世貿組織規(guī)則,利用世貿規(guī)則維護自身利益,爭取在國際競爭中占據(jù)主動地位。中美“雙反”案是近年來我國利用世貿規(guī)則比較成功的案例,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但同時又如專家所說,也暴露出了我國企業(yè)的一些隱性危機,需要進一步理順各種關系,未雨綢繆。

浙江環(huán)保公益訴訟案

案情:11月30日下午,浙江省嘉興平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訴嘉興市綠誼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等5被告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案。這是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huán)境保護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出庭。

點評:公益訴訟的特點在于原告不是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原告起訴的出發(fā)點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檢察機關,也可以是社會組織或社團組織,甚至是公民個人。

近年來,中國的環(huán)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程度。但環(huán)境污染傷害的是國家的利益和不特定公民的利益,就目前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而言,面對無良企業(yè),在地方政府行政執(zhí)法作為普遍不力的情況下,其他組織和個人都難有作為。

今年10月,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擬首次賦予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被視為推動公益訴訟前行的突圍之舉。當然,目前法律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還都是未知數(shù),但實踐中已經(jīng)有人開始大膽嘗試,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而這正是推動法律制度不斷進步的積極力量。

足球掃黑反賭案

案情:2009年10月16日,前廣東雄鷹俱樂部總經(jīng)理鐘國健,被南下羊城的遼寧警方控制,由此拉開了中國足球掃黑反賭的大幕。2010年1月,公安部公布足協(xié)原副主席南勇、楊一民、裁判委員會原主任張健強已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三人因操縱足球比賽涉嫌收受賄賂犯罪,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予以依法逮捕。9月,中國足協(xié)原副主席謝亞龍、中國足協(xié)裁判委員會原主任李冬生、國家足球隊原領隊蔚少輝因涉嫌操縱足球比賽,收受賄賂犯罪,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2011年12月19日,中國足球掃黑反賭系列案件開始在遼寧省鐵嶺市和丹東市審理。

點評:這么多年來,中國人早已經(jīng)習慣了拿足球尋開心、逗悶子了,真是足球笑話一籮筐。應該說,足球是中國體育市場化、職業(yè)化最早的項目之一,當初這一制度設計的目標肯定不是讓足球成為今天這個倒霉樣,但結果為什么如此不是外人能說明白的,直到有一天我們看到了這場足球界的大地震。從官員、球員、裁判員到俱樂部老板都上看守所聚齊去了,大家才明白,原來足球的水這么深。

這里值得探討的是謝亞龍、南勇、楊一民一干人的雙重身份,政府官員和足協(xié)官員、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兼具,這種雙重身份不僅給司法審判帶來了麻煩,更重要的是也注定了中國足球今天的命運。社會組織不能真正按照社會組織的規(guī)律行事,雙腳已跨進了商業(yè)領域,腦袋還留在“二政府”的狀態(tài),這種“擰巴”造就了足球的偽市場化、偽職業(yè)化。其實何止是中國足球,相當一部分社會組織不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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