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所告“東家 ”雙雙敗訴
日期:2008-04-11
作者: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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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律師事務所,在為一公司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后,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要合同約定的剩余4萬元顧問費。而公司也將律師所告上法庭,稱對方在代理一起官司時存在過錯,造成公司賠錢,由此拒絕支付,并要律師所賠償損失。昨日記者獲悉,日前,武侯法院對這起法律服務合同案一審宣判,最終,律師事務所和這家公司雙雙敗訴,誰都沒能贏。
原告一家律師事務所起訴,2005年1月31日,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公司簽訂了聘請法律顧問合同,約定公司聘請律師事務所為常年法律顧問,聘期為1年,顧問費8萬元錢。合同簽訂后,公司向律師事務所支付了4萬元錢。此后,律師所在聘期內完成了法律工作,但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后,公司卻沒有按約支付剩余的4萬元。由此,他們將這家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法律顧問費4萬元及利息4800元,并承擔訴訟費。
面對律師所的起訴,公司也將律師所告上法庭。公司稱,這家律師事務所在為公司代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中,存在過錯,根本沒有指出對方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最終導致公司在這一案件中敗訴,要承擔175000元的損失。所以,公司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律師事務所賠償公司損失175000元?!皼]有支付剩余的4萬元顧問費,就是由于他們在代理案件中給公司造成了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律師事務所與公司之間建立的法律服務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據證據證明,律師所為公司代理的官司中,確實已超過訴訟時效,律師所雖然如約為公司進行了訴訟代理,對公司的合法權益進行了維護,但并沒有做到謹慎審查的義務,沒有對案件訴訟時效的問題積極抗辯,所以,律師所履行訴訟代理的行為存在瑕疵。因此,法院不支持律師所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4萬元法律顧問服務費及相應利息的主張。
此外法院還認為,律師所如果對訴訟時效積極抗辯,對方就會喪失勝訴權利,公司對對方的債務將會喪失法律的強制力保護,但公司對對方負有的債務仍然存在。因此,法院最終認為公司要求律師所賠償損失175000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對律師所和公司的訴訟請求都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