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應出“五招”力遏網絡侵權
對話人
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委會執(zhí)行主席 王永紅
《法制日報》記者 林 燕
對話背景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關乎綜合國力,關乎百姓民生。知識產權保護聽上去很遙遠,實際上它就在我們身邊。當您在微博上轉發(fā)各種咆哮體、詩歌體的經典微博時,您是否意識到這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微博版權。當您在網上無限下載著各種免費的音樂時,您是否意識到這樣可能導致傳統(tǒng)的音樂產業(yè)走向衰竭。
盤點2011知識產權領域的熱點不斷:著作權即將修改,如何應對云時代和微博時代的到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動取得哪些成績,還有哪些問題需要解決?蘋果全球專利保護大戰(zhàn)給我們帶來了哪些專利保護方面的啟示?
對于這一系列引人關注的動向,法制網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合辦的“影響力?中國律師系列訪談”與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執(zhí)行主席王永紅展開對話。
□對話
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保護成修法重點
記者:2010年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為什么在短短兩年時間內又啟動了第三次修改?
王永紅:著作權法分別在2001年和2010年進行過兩次修訂。2001年的修法主要是為了適應中國加入WTO的需要,屬于被動立法;2010年2月的修法,只是進行了個別的、局部性的修改。隨著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產業(yè)的迅猛發(fā)展,網絡侵權盜版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影響了音像、軟件產業(yè)等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百度文庫、谷歌圖書館、微博版權等各種網絡版權糾紛也不絕于耳,擾亂了網絡傳播的秩序。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落后,無法回應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保護的迫切需要,因此有必要再次修改。
記者:這次著作權法修改的重點應該結合著作權保護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不知這次修改將側重哪些方面?
王永紅:網絡版權保護將成為修法的重點,包括侵權認定和歸責原則等方面都將細化。
就目前大家的分析以及與國家版權局等相關單位、相關人士交流所得到的信息,此次修改有可能涉及五方面內容:
解決法律構架問題。目前我國著作權法體系有“一法六條例”,“一法”就是著作權法,“六個條例”包括實施國際著作權的條約規(guī)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這些法條內容有些相互沖突,而且有些條例也沒有單獨存在的必要,這些問題都需要解決。
作品的版權登記問題。我國實行作品一經創(chuàng)作完成就自動產生著作權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沒有署名、署假名或以電子方式署名,這些署名方式就很難確認權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獲得真正的權利人合法授權,實踐中因此發(fā)生了不少糾紛。這次修法可以對作品自愿登記制度進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權的標記“C”并說明身份;還可以將作品提交給有關部門備案獲得登記證書,發(fā)生糾紛就可以此作為版權的初步證明。
權利的保護與限制問題。一方面社會呼吁要加強對作品的版權特別是網絡上作品版權的保護,因為網上盜版泛濫已成為威脅文化藝術創(chuàng)作的主要問題;另外一方面也存在著過度使用維權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藝術傳播的問題,因此要在版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實現平衡。
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有必要通過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和相關的授權、許可機制和權益金分配機制,以改變目前管理機構混亂、機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問題。
調整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目前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50萬元人民幣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參考專利法、商標法提高賠償額上限。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發(fā)布《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要準確把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chuàng)新和商業(yè)模式發(fā)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對于司法實踐有何導向性作用?
王永紅:意見的主旨是為了推動文化大繁榮、大發(fā)展,而網絡技術的創(chuàng)新與商業(yè)模式的發(fā)展就是推動大繁榮和大發(fā)展的基本動力。加強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是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利益,客觀上對社會公眾的獲取作品方式及代價給予限制;而促進信息網絡技術的創(chuàng)新以及商業(yè)模式的發(fā)展,則是有利于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
技術提供商與內容服務商責任須區(qū)分
記者:網絡服務商有兩種,網絡技術提供商和網絡內容服務商,法律對這兩者的規(guī)制原則規(guī)定有何不同?
王永紅:技術服務提供商是純粹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技術服務的,自己不提供內容也不對用戶提供的內容做任何編輯加工,比如中國電信、聯通提供的接入服務,還有純粹的搜索或存儲服務。技術服務提供商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則,它所承擔的責任是接到權利人通知后及時刪除,及時刪除了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網絡技術提供商沒有主觀故意侵權,就可以免責。
而內容服務商不僅提供平臺,而且對內容進行編輯加工,把內容放在網上供網友瀏覽或下載。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網絡技術提供商責任就更重,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只要上傳、發(fā)布未經許可的內容就構成侵權。
記者:盛大文學和百度之間的侵權案,不久前有了一審結果,百度停止侵權、賠償盛大網絡經濟損失50萬元。您認為百度文庫和其他類似的文庫,是網絡內容提供商還是技術服務商?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
王永紅:對于百度文庫的定性有針鋒相對的觀點,有的認為是技術提供商,有的認為是內容服務商。要界定百度文庫的性質要看百度公司是怎么定位的。百度公司在相關文件中將百度文庫定位為供網友在線分享文檔的開放平臺,百度文庫上的內容完全來自用戶上傳,百度并不對其進行任何編輯和修改。若真是這樣,百度文庫就僅是個存儲空間,是技術提供商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但百度文庫又有這樣的使用條款――用戶上傳到百度文庫當中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百度享有免費的永久的使用和再許可的選擇,并且享有修改、復制、發(fā)行、展覽,改編、翻譯、匯編等權利,這就恰恰顯示其有內容服務的主觀意圖,而且百度公司也通過百度文庫帶來很大的商業(yè)利益。因此,就目前百度文庫的內容說明、使用條款、操作模式和運營模式來看,更像是內容服務商,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應平衡適用
記者:針對目前網上盜版猖獗,不少網站把“避風港”原則作為“擋箭牌”進行侵權的情況,如何有效約束和防范?
王永紅:法律規(guī)定了網絡技術提供商必須在“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內容侵權”以及“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的內容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明知或應知內容為侵權的網絡服務商就應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這就涉及到“紅旗”原則。
“紅旗”原則指的是當侵權行為明顯到如同鮮艷的紅旗一樣飄揚在服務商面前,以至于處于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都能夠發(fā)現時,網絡服務商就應該負起監(jiān)測、刪除的義務;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鴕鳥政策”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可以認定其至少有“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這就要求其應該盡到合理的保護版權義務,不能對明顯存在的侵權內容采取不聞不問的態(tài)度。
在國內目前盜版情況比較嚴重的環(huán)境下,有必要加強“紅旗”原則,打擊惡意利用“避風港”原則的行為,有效保護網絡環(huán)境下的版權,但也不能矯枉過正,既不能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
記者:網絡技術提供商的主觀方面是責任認定的關鍵,那么如何判斷網絡服務商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王永紅:可以看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對其平臺上的內容進行了推薦、編輯、排序、獲取經濟利益等類似情況來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印發(fā)的《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中列舉了一些可以認定網絡服務商存在過錯的具體行為,如位于BBS首頁或其他主要頁面,在合理期間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移除措施的;將“熱播、熱映”作品置于顯要位置,或進行推薦、設立排行榜、列入分類目錄的;對作品進行選擇、整理、分類等“應當知道也能夠知道”被訴內容侵權的。這些可以作為審判的參考。
記者:是否對于大眾所熟知的知名作品,版權比較清晰明了,網站就應該優(yōu)先適用“紅旗”原則,主動履行屏蔽的義務;對于傳播范圍較小、知名度又比較低的作品就應該適用“避風港”原則,適用通知刪除的做法?
王永紅:知名度高的作品,公眾知悉度高,適用“紅旗”原則比較容易;但對于那些不知名的作品或者說影響范圍較小的作品,不能一概而論地說不適用“紅旗”原則,而是要看它是否有符合“紅旗”標準的其他一些情形,比如說雖然作品在社會公眾中不夠知名,但是在這個行業(yè)里是很有影響力的作品,這種情況下也可能適用“紅旗”原則。所以要個案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微博版權保護的操作性待加強
記者:現在微博不僅是個交流平臺,也已成為一個創(chuàng)作平臺。撐腰體、藍精靈體等各種流行語在微博上廣泛傳播。但在微博中使用他人的微博不署名的情況也普遍存在。黃健翔就曾因涉嫌抄襲了他人微博,引發(fā)了一場論戰(zhàn)。微博體、微小說、微電影等是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王永紅:其實微博有幾種權利載體在里面,包括它的表現形式。一種就是微博的服務商,比如說新浪微博,這些服務商它制作的微博版面是應享有相應著作權保護的。它的版面的版權保護在目前我們國家著作權法里已有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可以提供適當的保護。
記者:服務商提供的版式是不是就是我們可以選擇的各種各樣的皮膚?
王永紅:對,這是受保護的對象,其他微博服務商要想用需要得到授權,這是第一。
第二,微博博主發(fā)的微博,這些微博可能屬于微作品,雖然可能只有一句話兩句話。按照我們國家的規(guī)定,作品是沒有字數限制的。曾經還有人提過標題是不是應該享有版權保護,當時這個也是有很大的爭論。當然微博的內容,比一個標題的內容要長很多。所以只要符合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應該都屬于我們國家版權法的保護對象。比如說我曾經看過一部9分鐘的微電影,一開始我想這9分鐘的電影能有什么內容可以展示,結果看完了之后卻很受啟發(fā),作者在短暫的時間內,把一個他認為很深刻的道理展示出來,是有獨創(chuàng)性的,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無論是手機小說,比如說短信內容構成的小說、或說幾分鐘的微電影,微博體的內容,這些只要符合我們國家版權關于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都是可以獲得保護的。
記者:您贊同微博版權的保護,但在網上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有觀點認為,微博版權的保護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命題,因為:第一,微博作品很難界定;第二,微博轉發(fā),大家都知道這是一個既定的程序,這就使得微博本身的復制權變得毫無意義;第三,微博目前沒有好的商業(yè)模式,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很難實現,也就更談不上保護了,對此您怎么看呢?
王永紅:這些都提的非常對,因為微博具有更新快,傳播快,速度快,量大等幾個特點,傳統(tǒng)版權的要征得版權人同意非常的慢,會使得微博的傳播的功能就大打折扣。對于這種情況,還面臨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微博的版權人經過N次轉發(fā)以后,很有可能就消失掉了,如果它在轉發(fā)過程,沒有把原作品的創(chuàng)作人寫上去,很有可能經過N次轉發(fā)就不知道是誰發(fā)的了。所以版權人的身份也是很難界定的。
另外一個就是目前微博沒有一個很好的商業(yè)模式,財產權是很難估算的,轉發(fā)微博使用的內容是不是要付費?怎么付費?這是很難界定的。
針對這幾種情況,我個人感覺,還很難特別地去針對微博這種形式去特定設置該怎么辦,可能更多的還是要從基礎的知識產權意識上去著手。
一是要大力宣傳知識產權意識,讓社會大眾知道傳播別人的微博,也是要注明微博的來源。假如每一個人都注明微博是從哪轉發(fā)的,那源頭總是很容易找到的。在這種情況下,知道權利人是誰就好保護。
第二,微博的運營商一定要承擔起相應的監(jiān)管責任,要充分發(fā)揮自己的技術力量來為微博的傳播創(chuàng)造良好的網絡環(huán)境。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也是可以做到得的,比如說過濾這些格式上的要求。
第三,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就是說在修改版權法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考慮這些微作品它的特殊的表現形式、傳播方式,從而來維護它應有的版權。
記者:在微博上發(fā)起的“關于著作權的修改是否應該增加保護微博版權的條款”的投票,有75%的網友投票支持,大家對微博著作權的保護還是都是持贊成態(tài)度的。您預計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會不會對微版權進行一個前瞻性的規(guī)定呢?
王永紅:剛才說了這樣微博版權一拆分之后,就是微博服務商和微博博主的這樣一個各自的權利。這些各自的權利在目前的版權法里面已經可以得到規(guī)制,所以我個人感覺針對這種作品形式沒有必要再來設定一個權利。但是針對它的這種特點可以設定相應的保護的具體方式方法可能可以考慮。比如說針對現在的這樣一個社交網絡、移動互聯網、移動媒體的新興傳播形式,對于這些快速傳播的媒介,是不是可以對它的授權和許可機制,以及包括利益的分配機制做一些規(guī)定。
記者:前一段時間國內某個微博出了本微博經典的語錄,沒有對外發(fā)行,只是內部贈閱。微博平臺的提供商包括新浪、騰訊,他們對微博作品是否有直接出版微博內容的權利?
王永紅:這屬于編輯或叫作品的演繹權,比如個人的微博各自有自己的權利;很多人的作品集合起來又有一個權利。這作品集合的權利是誰去實施的,一般來說是就誰享有。比如說我們整理一本論文集,論文集有多人寫的論文,論文作者對自己的論文享有一定的權利,論文集的主編對整個論文集有相應的權利。它是不一樣的,那所以作為微博的服務提供商,如果整理微博出版形成一個匯集,就需要征得這些微博作者的同意,不能夠在作者沒同意的情況下就把它收錄進來然后再編輯出版發(fā)行,這是侵犯別人的權利的。所以,如果說它事先獲得別人的許可,在獲得收益之后還給予相應的分配的話應該是可以的。
記者:好的,感謝王律師的精采的觀點。時間所限,今天我們的訪談就暫時告一個段落。
知識經濟的時代,我們比以往的任何時候更加需要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保護,因為加快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需要知識產權來破解難題,建設和諧社會需要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不斷來改善人民的福祉。
期待更多的律師像王律師一樣,加入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隊伍,貢獻智慧、保護創(chuàng)新;同時也期待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更加的完善,提升國立、改善民生。感謝王律師,也感謝各位網友的關注,再見。
王永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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