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9/26/c_122086303.htm》,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該解釋共九條,詳細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審查企業(yè)破產原因時應注意的事項、破產清算權利、舉證責任分配、審查破產申請時應注意的事項、訴訟費用收取、申請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權等問題。
就破產原因,該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揖哂匈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兩種情形中任意一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就如何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膯栴},該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經(jīng)屆滿、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等三種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p>
就如何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問題,該司法解釋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張先明)
依法受理審理案件 充分發(fā)揮企業(yè)破產法應有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以下簡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7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和目的、人民法院審查企業(yè)破產原因時應注意的事項、破產清算權利、舉證責任分配、審查破產申請時應注意的事項、訴訟費用收取、申請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權等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問: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業(yè)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請問出臺該司法解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來,在完善優(yōu)勝劣汰競爭機制、優(yōu)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產業(yè)結構、拯救危困企業(yè)、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shù)确矫姘l(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實踐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認識到企業(yè)破產法在調整市場經(jīng)濟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現(xiàn)行體制、機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受理破產案件條件的申請,以種種理由不予立案,影響了企業(yè)破產法的貫徹實施。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jīng)濟重要標準之一的企業(yè)破產法,其作用的發(fā)揮必須通過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破產案件來實現(xiàn)。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破產案件數(shù)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門吊銷、注銷的企業(yè)數(shù)量,相差甚遠。一些企業(yè)未經(jīng)法定程序依法退市,嚴重擾亂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為了盡快扭轉這種不正常局面,充分發(fā)揮企業(yè)破產法的應有作用,我們首先從法院系統(tǒng)內部著力,推動破產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產法司法解釋(一)》。
問:《破產法司法解釋(一)》對企業(yè)破產法關于企業(yè)破產原因的規(guī)定作出了進一步解釋,請問人民法院在審查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我國企業(yè)破產法采取概括主義立法模式對破產原因作出了規(guī)定,但由于法律條文的表述以及我國立法所采標準的特殊性,實踐中對破產原因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確。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有兩個并列的標準,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颐黠@缺乏清償能力。我們在《破產法司法解釋(一)》中通過幾個條文分別對破產原因中“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薄ⅰ百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幾個關鍵概念作出了解釋。要特別強調的是,由于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資格和地位,對每一個單獨民事主體的清償能力須分別審察,不同民事主體之間不存在清償能力或破產原因認定上的連帶關系,其他主體對債務人所負債務負有的連帶責任是對債權人的責任,而不能視為債務人本人清償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問: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分別就債務人的破產原因和申請人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條件作出了規(guī)定,請問具體應如何理解和適用?
答:兩者存在一定的差別,破產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判斷破產申請是否應予受理時審查的內容,而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條件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時應當具備的要件。對于債務人自行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的破產原因和其提出破產申請的條件是一致的,但對債權人而言,則差別很大。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帐莻鶛嗳颂岢鰝鶆杖似飘a申請的條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只要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即可。至于債務人系基于什么原因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以及債務人是否出現(xiàn)了“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颐黠@缺乏清償能力”的破產原因,無需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時舉證證明,因此,只要債權人提出申請時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且債務人未能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及時舉證證明其既非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也沒有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人民法院即可當然推定債務人出現(xiàn)了上述兩個破產原因之一。因此,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占仁莻鶛嗳颂岢銎飘a申請的條件,也是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的推定依據(jù)。
問: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帐莾蓚€破產原因的共同前提,您能否進一步解釋破產原因中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者@一要件的認定?
答: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帐侵競鶆杖艘悦魇净蚰镜男问奖硎酒洳荒苤Ц兜狡趥鶆眨鋸娬{的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外部客觀行為,而不是債務人的財產客觀狀況。認定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諔斖瑫r具備三個方面的要件:第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如債務人不否認或者無正當理由否認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債務已經(jīng)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這樣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拖延破產程序啟動。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氖且训絻斶€期限的債務。破產程序本質上屬于概括執(zhí)行程序,債務尚未到期的,債務人不負有立即履行的義務,故不應受執(zhí)行程序的約束。第三,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狀態(tài)客觀存在。不論債務人的客觀經(jīng)濟狀況如何,只要其沒有完全清償?shù)狡趥鶆盏?,均構成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將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兆鳛槠飘a原因中的主要依據(jù),尤其是作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破產原因的推定依據(jù),易于為債權人發(fā)現(xiàn)和舉證證明,能夠使債權人盡早啟動破產程序,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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