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嫌疑人時辯護律師應在場
來源:法制網
日期: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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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訴法,應就死刑案件的辦理程序增加律師在場權的規(guī)定。建議增加條款: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有辯護律師在場?!敝袊ù髮W訴訟法學創(chuàng)新團隊(“死刑的程序控制”課題組)建議,為了保證死刑案件口供的真實性,應當強化辯護律師在死刑案件審前程序中的作用。 從偵查階段開始把關死刑案件 課題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宏耀表示,之所以提出這項建議,是為了避免偵查訊問中出現不當行為,致使死刑案件的偵查思路發(fā)生偏差?!疤摷倏诠┦俏覈┘馘e案的最大源頭。而且,司法實踐經驗證明,如果偵查一開始就走錯了方向,之后的審查起訴、法庭審判程序糾正很難。因此,賦予辯護律師訊問時在場權,既可以防止出現威脅、引誘、欺騙等容易導致口供扭曲、發(fā)生偏差的不當行為,而且,還可以提高社會公眾對口供的信賴程度,減少對死刑判決的猜疑?!眳呛暌f。
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終身教授陳光中也指出,死刑案件不能到了審判階段才把關,或者說依靠死刑復核來最后把關,一定要從一開始的偵查階段就嚴把質量關。而在各道關口特別是審前程序,嚴把程序關最重要的措施應該就是強化辯護律師的作用。 “所謂審前程序,包括兩個方面:偵查程序和起訴程序。但是在我國目前的體制下,偵查程序對于案件質量所起的作用、產生的影響,相對來說會更大一些?!标惞庵姓f。 律師應當盡量早參與訴訟過程 “強化辯護律師在審前程序中的作用,我是非常支持的?!弊鳛槲覈V訟法學界的泰斗,陳光中對這一建議作出了充分肯定。 據介紹,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在場權,沒有做任何規(guī)定。陳光中指出,從理論上講,越是重罪,偵查時程序就應當越正當,對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就要越強。但是實踐中恰恰相反,越是大案、要案,偵查階段的保障往往不夠?!耙虼?,在我國目前的條件下,對于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盡量多參與、早參與、深度參與。賦予辯護律師在場權,作為一種具有一定超前性的立法設計,從應然的角度來說,我認為還是很有必要的??梢哉f,確保了辯護律師的在場權,就基本上杜絕了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标惞庵斜硎?。 但是,他同時指出,從實然角度來講,賦予辯護律師在場權現在還不具有現實性。陳光中的主張是,在規(guī)定死刑案件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聘請辯護律師的情況下,保證有專業(yè)水平較高的法律援助律師參加,并保證其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48小時以內能會見。 草案現有規(guī)定仍需進一步完善 實際上,為杜絕刑訊逼供,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但課題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專職研究員羅海敏博士指出,對于錄音錄像過程的規(guī)范化操作,草案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熬唧w怎樣操作才能保證錄音錄像過程的準確、沒有瑕疵;錄音錄像的資料以后在法庭上如何出示;如果對錄音錄像存在疑問,怎樣進行質證等,草案規(guī)定都為空白。”羅海敏表示,在相關規(guī)定并不完善的情況下,律師在場權在死刑案件的辦理當中,就顯得更為重要了。 其實,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已經把辯護律師參與的時間往前推到了偵查階段。草案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但是,草案仍保留了刑訴法中原有的關于委托辯護人時機的規(guī)定,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以后或者是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這樣的規(guī)定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還是有斟酌空間的?!绷_海敏舉例解釋,“第一次訊問以后”所指的“以后”具體指哪個時間段,草案當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梢哉f第一次訊問以后的24小時以內是“以后”,一個月以內也是“以后”,只要沒到起訴環(huán)節(jié),都可以算在“以后”之內。 “所以如果從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角度來講,草案還需要更一步的細化。”羅海敏表示,“至少應當明確,對于死刑案件至遲應當在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吳宏耀也表示了相同的擔憂。在他看來,如果立法不對偵查階段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時間做出明確限定,可能會出現“偵查終結前指定就算合法”的錯誤理解,從而大大背離草案的本意,并削弱為特定犯罪嫌疑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意義和社會效果。故此,他建議將草案中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在第一次訊問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應當指定辯護而沒有指定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