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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妙春)初涉版權——上海首例科技工具書版權糾紛

日期:2009-06-30     作者:朱妙春




案 由
      原告沈雷與被告辛某均系上海某無線電廠的工程師。1981年6月,原電子工業(yè)部決定編寫一部《中國集成電路大百科全書》(下稱《大全》),中國電子器件總公司受命組織了《大全》編委會。被告辛某既是《大全》編委會成員,也是《大全?CMOS冊》的編寫人員。1982年底,辛某為減輕自己承編負擔,加快編寫速度,邀請原告沈雷參加編寫。為此,辛某對編寫小組人員和分工作了相應的調(diào)整,確定由沈雷編寫第五章觸發(fā)器、第九章CMOS雙向模擬開關和CMOS數(shù)據(jù)選擇器、第十章運算電路和第十三章第五節(jié)鎖相環(huán)。之后,沈雷按期如數(shù)將承編稿件交給了辛某,但自1983年5月紹興審稿會后,此事便石沉大海,杳無音訊。直至1986年5月下旬,沈雷從浙江醫(yī)科大學某教師的求教信中才得知《大全?CMOS冊》已在一年前出版。但是,該書在編寫說明中,只將沈雷作為部分章節(jié)的材料提供者,而未列入編寫人員的行列。同時,沈雷還發(fā)現(xiàn)由辛某承編的第十三章第六節(jié)CH259抄襲了自己發(fā)表在《電子技術應用》1983年第二期和第三期上的文章。于是,沈雷就向辛某、肖某和國防工業(yè)出版社責任編輯王某交涉,卻均告徒勞。在百般無奈情況之下,沈雷拿起了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987年2月,沈雷將訴狀遞進了盧灣區(qū)人民法院,主張署名權和財產(chǎn)權。立案后,盧灣區(qū)人民法院立即組成了合議庭審理此案。為追加被告,法官三上北京,兩次延期審理,先后追加中國微電子發(fā)展研究中心和《集成電路大百科全書》主編肖某為共同被告。1988年7月4日,盧灣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被告敗訴。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一錘定音。然而,此案雖了,同廠工程師田某訴沈雷主編的《CMOS集成電路原理及應用》侵犯其著作權一案卻仍在訴訟。此案沈雷一審勝訴,二審敗訴。與此同時,還有田某訴《著作權連環(huán)糾紛的始末》一文作者王某和程某侵害其名譽權也在進行,此案田某一、二審均敗訴。一時間,《大全?CMOS冊》自身及其派生的案件達三起之多,真是一波多折,熱鬧非凡。

引 言
      1986年7、8月間,與我既是同學、同仁,又是朋友的曹先生,要我與他一起接待一位叫沈雷的當事人,沈先生說他與同廠工程師辛某等人一起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大全?CMOS冊》被侵權,他在該書中既未被署合作者姓名,也未拿到稿酬,只是在書的后記中附帶提到“上海某無線電廠工程師沈雷為我們提供了部分章節(jié)資料”。沈雷是上海某無線電廠工程師,四十出頭,滿臉紅光,一副學者派頭,寫得一手好字,令人肅然起敬,就是說話有些急躁。他說他先找侵權者去評理,如果要打官司就來找我們。到了1986年11月底,沈雷來找曹先生和我,說辛某與該書主編肖某相互推諉,誰也不愿負責任。辛某向他承認有錯,并表示已向主編說明;而主編肖某則說,此事他知道,他不同意沈雷作為合作者參與編寫,已叫辛某通知沈雷,辛知而不告是辛的事,因而此事與他無關。看來辛某、肖某相互推諉,根本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不告是不行了,于是沈雷便踏上了知識產(chǎn)權的維權大道。
認準被告  選擇管轄
      我和曹先生經(jīng)過研究后認為,沈雷的著作權被侵犯這是事實,并且被侵犯的權利涉及署名權和財產(chǎn)權。但是誰剝奪了沈雷的著作權,誰是本案侵權行為的主體呢?表面看來本案似乎是辛某過河拆橋,然后又瞞天過海,但仔細推敲又不難發(fā)現(xiàn),辛某僅僅是一個編者,他沒有這樣的權力,要剝奪沈雷著作權的只能是編寫小組、主編及編委會或者是組織這次編寫工作的中國電子器件總公司。要在如此眾多的主體中確定合適的被告,顯然不大容易,而確定得正確與否,又會影響原告能否順利訴訟。
      我們對上述主體一一作了比較:(1)如果將中國電子器件總公司作為被告,那么就會產(chǎn)生一個問題,即該公司已一分為三,即在電子工業(yè)部之下分為電子器件公司、微電子局和微電子發(fā)展研究中心。《大全?CMOS冊》的版權歸屬尚未確定,因而也就難以確認誰是被告,且上海沒有管轄權。(2)如果以《大全》編寫委員會為被告那么很可能是捕風捉影,因為編委會并非經(jīng)濟實體,也非社團法人,而是一個在編后即散的臨時機構,且到外地去訴訟,在當時也是不可取的。(3)再者,如果以編寫小組為被告,該小組人員分散在上海、北京和江西等地,上海管轄也有問題,如果將他們作為被告,也將會給訴訟帶來麻煩。(4)如果以主編為被告,也有難處,因為主編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以主編個人作被告也覺欠妥??紤]再三,我們認為還是把辛某作為被告對原告最為有利。因為辛某就在上海,家住盧灣區(qū),故盧灣區(qū)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辛某有明顯的侵權行為,特別是由他承編的第十三章第六節(jié),其內(nèi)容與沈雷于1983年發(fā)表在《電子技術運用》第2期和第3期上的文章基本一致,應屬剽竊行為。再說稿酬問題通過辛可以追索,搞個水落石出。于是在1987年元月,沈雷便向辛某住地的盧灣區(qū)法院遞交了訴狀。訴狀中提出了三項訴訟請求:一、恢復原告署名權;二、追索被告侵吞的稿酬;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盧灣區(qū)法院根據(jù)《民法通則》中關于“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的規(guī)定,決定予以審理。這樣,上海市首起科技工具書著作權一案便由盧灣區(qū)法院正式立案審理。

翻破案卷   認真調(diào)查
      本案是《民法通則》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實施后上海首起版權糾紛案,也是盧灣區(qū)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知識產(chǎn)權案。因此,盧灣區(qū)法院對此案非常重視,承辦法官也特別認真。審判長藍關生是位資深法官,另外兩位法官是年輕有為的顧建竹和嚴奇。他們對有關人員包括當事人、作品合作者、編寫和編輯有關人員等一一作了談話筆錄和調(diào)查筆錄,并三上北京,兩赴國家版權局咨詢商討,達成共識。在此基礎上,先后于1987年7月3日和1988年5月6日追加中國微電子發(fā)展研究中心和《大全》主編肖某為共同被告。同時為了使斷案準確,盧灣區(qū)法院又請上海某無線電廠總工程師和上??萍汲霭嫔鐚ι蚶姿鶎懙摹洞笕?CMOS冊》部分章節(jié)和被告辛某所寫的第十三章第六節(jié)CH259分別與其他編寫人員修改后的稿件內(nèi)容和沈雷于1983年在《電子技術運行》中所撰文章進行比較,作出《檢查報告》和《鑒定報告》。法官們所做的大量工作,反映在卷宗里便是多達200多頁的書面材料。這些材料飽含了法官們的心血,具有大量客觀真實的內(nèi)容和對案件是非的評判以及法律的界定。當時,對我來說雖然辦著作權案件是首起,但畢竟其他辦案也有二、三年的經(jīng)驗,深知法院案卷的重要性。我和曹先生分工合作,在閱卷過程中摘錄了許多重要材料,然后再細細咀嚼,慢慢推敲,了解了案情,掌握了基本事實,更重要的是對案件的前景有了一個初步的判斷,那就是:
1.沈雷受辛某之邀,撰寫了規(guī)定的稿件,即第五章觸發(fā)器、第十章運算電路、第九章CMOS雙向模擬開關和數(shù)據(jù)選擇器以及第十三章第五節(jié)銷相環(huán),并通過辛某轉交給肖某,用于《大全?CMOS冊》中。不論如何評價沈雷作品之質量,譬如說沈雷所寫之稿質量較差、文字較粗糙等等,均不能以此來抹殺《大全?CMOS冊》采用了沈雷所撰寫的部分章節(jié)這一重要事實。
2.國家版權局的工作人員對法官的二次咨詢意見,明白無誤地表明沈雷是作者,他對其所撰寫的這部分內(nèi)容享有版權。
(1)“版權所有者比民法中的法人、自然人范圍要廣些.?!?br /> (2)“作品成為構成,寫作人就是作者”?!吧蚶讓懥藥渍?,有先后順序,有開頭結局,有段落,有形式,肯定成為構件”?!皹嫵擅總€章節(jié)就有作者的小版權,大小版權之間互不侵犯”。
(3)“原作品的原線條被抄襲,就是剽竊”。“沈雷是作者,如他認可修改的話,可確定他參與了某章的寫作,可以不進編委會,但文章中要注明他是某部分的作者”。
3.上海某無線電廠總工程師葉柏海的《檢查報告》和上海科技出版社的《鑒定報告》,也證明了辛某的第十三章第六節(jié)是剽竊了沈雷在《電子技術應用》中所發(fā)表的作品。
(1)葉柏海的《檢查報告》指出“辛某在寫此文時,起碼來說是以沈雷同志的文章為主要基調(diào)而寫成的。
(2)上??萍汲霭嫔玷b定時比照了340行,其中248行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鑒定結果是“70%基本相同(含完全相同)”。
對有關人員(包括當事人和證人)的調(diào)查,主要是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因為在閱卷后,還會有很多疑點和問題,這就需要去調(diào)查弄清。就本案來說雖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還有一些是法官們認為與本案關系不大,而對于原告來說又是至關重要的證據(jù),仍需要律師去取證。如關于沈雷創(chuàng)作的背景情況我就通過向當時的市儀表局副局長陸德純(原十四廠廠長)和上海某無線電廠總工程師葉柏海等了解沈雷的技術背景和寫作能力,并且均得到了肯定。
      另外,對主編肖某,以及編寫人員高某(后來退出)等也均進行了調(diào)查了解,得知沈雷寫稿和被使用基本屬實。
上述的閱卷和調(diào)查,使我基本上把握了案件的前景,從而為開庭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列出提綱   請教行家
      在辦案過程中,我不喜歡不懂裝懂,因為開庭是最嚴峻的考試,不懂裝懂是要出洋相的。因此,除了從閱卷和調(diào)查中不斷掌握事實和知識,對于不明白之處則請教專家和行家。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我選擇了上海科技出版社作為重點咨詢單位。一則專業(yè)對口,該出版社出版了許多科技工具書;二則《鑒定報告》是該社出具的,該社與本案多少有些關系。在去出版社前,我認真列出了近十個問題,如:1.何為資料?使用資料的程度?使用資料未經(jīng)作者同意則如何?2.修改未經(jīng)作者同意是否侵權?如侵權則對沈雷文章的修改是誰侵權?是電子器件公司?還是主編?3.編委會是什么性質的機構?是組織機構還是編寫機構?對《大全?CMOS冊》是否擁有版權?4.中國器件總公司起用主編失職誰承擔責任?是器件公司還是主編?5.編寫說明不提沈雷提供稿件,而只提沈雷提供資料是否侵權?侵犯什么權?6.《鑒定報告》鑒定結果70%相同或基本相同,其基數(shù)是340行,為何不剔除不可比照的70行,以270行為基數(shù)?7.應用資料是公開的,是不是對公開的資料就可以抄襲?這種抄襲是否侵權?還有幾個問題在此不一一列舉。我將上述問題列成提綱,盡管現(xiàn)在看來幼稚得有些可笑,但在當時對“初出茅廬”的我來說也確實是可以理解的。有一天上午,我抱著試試看的心情踏進了上??萍汲霭嫔绲纳玳L辦公室,當我說明來意后,一位身材高大、聲音洪亮的中年男子站起身來熱情地接待了我,他就是當時的辦公室主任陳紀寧先生。陳主任又立即電話請來了俞大偉先生。陳、俞兩人均十分好客,不僅對我提出的近十個問題一一解答,同時還拿來一本《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翻開來耐心地指給我看。  對我一時還不能理解的問題,他倆還不時舉些例子,令我茅塞頓開。那天一談就是半天,正是中午時分,就留我在他們食堂就餐。收獲真不少,既有無形資產(chǎn),又有有形資產(chǎn);既有精神糧食,又有物質糧食。自那之后,我們交往頻繁,我一有版權案件就去找他們商量,如后來經(jīng)辦的魯迅稿酬案,漢語大詞典署名權案,以及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百科全書版權案等。盡管在《眼病圖譜》版權糾紛案中我們曾經(jīng)一度代理雙方,各為其主,但庭上爭論不影響庭下的朋友之情。可以這么說,他們在版權知識上是我的啟蒙老師,在工作上是我的同行摯友。雖然已時隔二十余年,但初次交談的情景依然歷歷在目,他們給我的那本內(nèi)部使用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我一直把它當作“圣經(jīng)”一樣地使用?!吨鳈喾ā穼嵤┖筮@本小冊子我就珍藏起來,對這段友情我也十分珍惜,我將永遠銘記在心。

歸納比較   后發(fā)制人
      我的性格有些內(nèi)向,遇事冷靜思考,沉穩(wěn)應對,故養(yǎng)成了勤奮好學、謙虛謹慎、戒驕戒躁的作風。表現(xiàn)在開庭時就是吃不準時不說,吃不透時少說,因此在庭審辯論第一輪時我往往觀點不會和盤托出。然而到第二輪時,事實已基本清楚,雙方觀點也已基本明朗,此時我便捕捉爭議焦點,尋找突破口,然后比較分析,講深講透,以期達到立論正確,言之有理,說理有序,論之有法,后發(fā)制人。在本案的辯論階段我也是循著這個模式進行。而且本案有兩位被告,共有四位律師。他們的第一輪發(fā)言長達兩個小時左右,特別是辛某的首席律師董先生少年老成,臨陣不慌,口如懸河。用他那圓潤渾厚的男中音慢條斯禮而又抑揚頓挫地表述著自己的觀點,給人一種立于不敗之地的感覺。他一口氣講了四十分鐘,在下風官司中能有如此上乘表現(xiàn)的確實為數(shù)不多。如此冗長的發(fā)言,而且一個接著一個,實在是令人心焦和煩躁的。然而我卻將壞事變好事,仔細地聽著他們的發(fā)言,邊聽邊思索,一邊記下對方錯誤的觀點,尋找對方錯誤觀點的根源——對概念的混淆。一邊迅速歸納出爭議的焦點,成對列出一組組容易混淆的問題,以便在第二輪辯論時坦陳己見。經(jīng)過近兩個小時的思索和尋找,我列出了九個需要分清的問題,如:第一,要分清共同被告和被告辛某;第二,要分清編委會成員和編寫人員;第三,要分清作者和修改者;第四,要分清產(chǎn)品與作品;第五,要分清《產(chǎn)品說明書》和《雙菱器件》;第六,要分清侵權開始和侵權結束;第七,要分清版權和專利權;第八,要分清整體版權和部分版權;第九,要分清個人邀請與參與編寫。接著我便對所列的九個問題進行剖析和論述,指出被告代理人的狡辯和錯誤之處,真正起到了后發(fā)制人的作用,并達到了較好的庭審效果。雙方辯論你來我往,共有好幾輪,甚是激烈。直到下午5點30分,審判長藍關生當機立斷宣布法庭辯論結束,并宣布休庭20分鐘。下午6時整,審判長將合議庭評議的結果當庭宣布:
一、責成被告《大全》編委會在下次翻印或再版該書時應當寫明原告沈雷參加了第五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三章第五節(jié)的編寫。注明第十三章第六節(jié)的部分內(nèi)容引自原告沈雷的有關文章;
二、《大全》編委會給付原告稿酬800元;
三、被告辛某除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外,還應承擔經(jīng)濟責任,給付原告沈雷30元;
四、訴訟費30元和鑒定費40元由被告辛某承擔。

感 言
      2009年正值我國律師制度恢復三十周年,也是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恢復三十年。作為律師隊伍的一名老兵,我自1983年以不惑之齡入門律師,至今亦有二十七個春秋了,其間歷經(jīng)案件逾千,其中不乏在業(yè)內(nèi)影響較大的案子。然而,每當我回顧自己的律師生涯時,這個《大全? CMOS冊》版權案總會浮現(xiàn)腦海。作為一名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律師,該案是我踏入版權領域的第一步,是我知識產(chǎn)權律師生涯的一個起點,也是確立我的律師業(yè)務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化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因而對此案我是記憶猶新,難以忘懷的!
      回憶起來,此案對我來說有兩個難點:一是確定法律依據(jù)難。版權當時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概念。在本案起訴時,《著作權法》尚未制定,《民法通則》也才剛剛實施,對著作權只作了簡單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我們僅有一部文化部制定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可為依據(jù),而這本條例還是內(nèi)部掌握的。二是理解版權知識難。我接手本案時還是個版權領域的門外漢,對相關內(nèi)容知之甚少,對版權案件更是陌生。因此初涉案情時,我根本就無從下手。如何使自己從門外漢變成版權律師呢?我的體會是,在戰(zhàn)略上藐視敵人,戰(zhàn)術上則要重視敵人。
      首先,要有大無畏的精神,思想上要自信,不要怕。只有在戰(zhàn)略上藐視敵人,才能保持旺盛的精力和斗志,才能勇往直前,沖鋒陷陣。
      其次,在工作方法上,要謙虛好學。不懂版權,就邊干邊學,在游泳中學游泳,在戰(zhàn)爭中學戰(zhàn)爭。在此案的辦案過程中,我竭盡所能搜集與版權相關的書籍和文章,為了把握案件前景,我反復研究案卷,幾乎把卷宗都翻爛了。那些日子,我常常在妻兒入睡后挑燈夜讀,直至天亮。我還虛心地向他人求教,以求正確理解概念、找準法律依據(jù),這樣我不僅很快地掌握了許多新鮮的版權知識,還因而結交了上海科技出版社辦公室主任陳紀寧與國際部主任俞大偉兩位朋友,真可謂“三人行必有我?guī)煛卑。【瓦@樣,我在實踐中不斷學習,又用學來的知識來指導實踐,不僅贏得了這場官司,也使自己的版權訴訟能力有了明顯的提高,為日后代理其它版權案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在思想方法上,要勤于思考和善于思考。在辦案過程中常常會遇到法律前沿問題,法無明文規(guī)定,如何辦案?這對律師來說是一種挑戰(zhàn),這就要求我們律師不僅要勤于思考,而且還要善于思考問題,大膽地提出自己的觀點和主張。
      第四,要善于總結和歸納,將實踐中的經(jīng)驗拔高成理論,再用理論指導今后的實踐,這樣才有利于在短期內(nèi)快速地提高和進步。我這些年已經(jīng)養(yǎng)成一個工作習慣,每做完一個案子,我都會對其中的經(jīng)驗教訓進行歸納總結,整理成冊,以指導今后的工作。例如在本案中,我就遇到了如何認定合作創(chuàng)作的問題,我將法官、對方律師和自己的觀點與思路整理后,還寫了一篇有關合作創(chuàng)作的文章。后來,在遇到“魯迅稿酬”案、“八雞宴”版權案、“眼病圖譜”版權案等同類案件和同樣問題時就了如指掌,應對自如了。
      機會總是給有準備的人!經(jīng)過幾個案子的艱苦歷練,雖然有勝有負,但都讓好學的我從中受益匪淺。待到后來,當魯迅之子周海嬰先生找到我時,我對處理版權案子已是游刃有余了,因此才能抓住機會,成功代理了魯迅家族轟動一時的魯迅稿酬案,從而在律師界和知識產(chǎn)權界嶄露頭角!
      本案的另一個特殊意義還在于該案判決書開創(chuàng)了合作作品中合意與合創(chuàng)事實不必同步之先例,充分體現(xiàn)了“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從本案事實可見沈雷受辛某所邀既有合作創(chuàng)作的事實,也有合作創(chuàng)作的意愿。然而主編乃至黎某、吳某、朱某等合作編寫人員均不同意沈雷進入編委會,更不同意其參加合作創(chuàng)作,也就是說只有合作創(chuàng)意的事實,而并無合作創(chuàng)作的意愿。然而,判決書不以有無合意為根據(jù),而以有無合創(chuàng)的事實為根據(jù)。既然沈雷有合創(chuàng)之事實,那么也就理應認定其為合作作者。這一突破也就使本案對合作作品的認定,比較偏重以事實為依據(jù)的司法原則。這一原則就使本案有望成為合作作品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合意與合創(chuàng)可以分離不同步(即可以先意后創(chuàng),也可以先創(chuàng)后意,或者邊意邊創(chuàng))的一個典型案例。這個司法突破,盧灣區(qū)法院與本案審判長藍關生是功不可沒的!在我撰寫的《合作創(chuàng)作中的合意問題》一文中,我也表述了這一觀點,從而為“《魯迅兩地書》是否合作作品”這一爭論已久的話題提供了實例和理論。
      該案代理的過程雖然比較艱苦,然而艱苦確能磨練一個人,正所謂“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真是一次艱苦,一生受用。這點體會我想與剛剛踏進律師殿堂的年輕律師們共勉,請記住只有不怕苦、不怕累、不怕難,才能取得成功,要相信堅持數(shù)年,必有成果,律師之路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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