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師表示“范跑跑”行為涉嫌違法
日期:2008-06-19
作者:董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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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現(xiàn)象引發(fā)的大討論曠日持久、難以定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范跑跑”行為是否違法似乎還沒人找到確鑿的法律依據(jù),因此討論只能停留在文人墨客的唇槍舌戰(zhàn)之中。這樣的爭論還要持續(xù)多久,誰能提供關鍵的法律依據(jù),可能將是“范跑跑”大討論畫上句號的一個關鍵。
近日,湖南萬和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在紅網(wǎng)百姓呼聲欄目發(fā)表題為《“范跑跑”違法!》的文章,表示范某的先跑行為以及之后其在媒體上的公開言論都已經(jīng)涉嫌違法,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民法通則》等法律。這些觀點或?qū)⒊蔀榻鉀Q“范跑跑”一事的法律依據(jù)。
“范跑跑”先跑行為涉嫌違法
李健在文中表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定義就是未滿十八歲,范某所教學生之中應該不可能無未成年人的吧。所以災難突發(fā)時,學校、教師無疑承擔著優(yōu)先救護學生的法律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第五款也規(guī)定了,教師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教師應當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義務?!倍赌车奶优苄袨椋@然沒有做到遵守職業(yè)道德、愛護全體學生等。
關于網(wǎng)上流傳的“范跑跑”逃跑乃“緊急避險”一說,李健強調(diào):范某身份不適用于“緊急避險”!“緊急避險”在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到: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關于此點,李健律師舉例說,好比一個警察不能面對歹徒扔槍跑人,在學校范某的身份首先是教師,范美忠屬“職務行為”,沒有“緊急避險權”,用“緊急避險”來推脫再法律意義上是不成立的。
所以綜上所述,范某的先跑行為,有違反法定義務之嫌。
“范跑跑”事后言論也涉嫌違法
如果說地震來臨之際“范跑跑”出于求生本能先跑,人們尚能理解的話,其之后在各大媒體上的高調(diào)公開辯解,或許才是招惹眾多謾罵的原因。李健律師在文中表示,“范跑跑”不僅在先跑問題上涉嫌違法,其事后在媒體上的各種言論也難逃其咎。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范某事后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張揚自己的“敏捷”行為及在《鳳凰衛(wèi)視》高調(diào)辯護其極端行為的合理性的行為,都是一種嚴重損害社會公德的行為,范某的電視辯論中明確的說到“這那有什么公德啊,無非只是一群人私利而已”。
最后李健還談到,當湖南籍譚千秋老師尸骨未寒之時,作為同一職業(yè)的范某能說出這樣的話,就是對譚千秋老師壯舉的褻瀆,是對社會公德的褻瀆。這同樣也是種違法行為,侵害的是對世權。同時李健表示,以這些法律為根據(jù),若是賑災烈士遺孤覺得范某言論侵犯了烈士的名譽權,將免費為其代理起訴范某,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